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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2020.06.10实施):“问题13、对于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怎么样做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里面披露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关风险。
(2)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至上市期间,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新发生的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补充披露。
(3)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涉及基本的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别的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这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正)(2020.07.10实施)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出现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03.24实施):“(13)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怎么样做核查?
答: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应着重关注影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包括:(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情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有几率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实施)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出现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11.15实施):“2.1.4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损等其他情形。”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1.11.15实施):“二、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着重关注影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包括:(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情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06.12实施)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层次地融合。”
创业板的“三创四新”的“三创”是指创新、创造、创意;“四新”是指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层次地融合。创业板主要服务于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06.12实施)第四条规定,创业板也设置了负面清单,即企业属于(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层次地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2021.04.16实施)第四条:“【六大行业领域】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最重要的包含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最重要的包含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最重要的包含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最重要的包含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最重要的包含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最重要的包含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施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四大指标】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形成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五大情形】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有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和主要营业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项目;(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基本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科创板主要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硬科技”企业要属于六大行业领域,并满足四大指标或符合五大情形。
同时,科创板也设置了负面清单,即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是做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2021年9月2日,证监会发布《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更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即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
同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1.11.15实施)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不支持其申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由于各版块对于发行人定位不同,导致各版块申报上市指标也存在一定差别,详细情况如下:
市值≥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8%;
或者市值≥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
市值≥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元
市值≥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市值≥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5%
市值≥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8%
市值≥40亿元,主体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由上表可知,科创板及北交所都存在不考虑收入或盈利情况,仅依靠市值+技术(科创板)或市值+研发投入(北交所)为上市指标的情形,因此导致这两个板块集中了一批科技属性较高的拟上市企业,而围绕这类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也较其他板块更为突出。根据《中国科创板企业诉讼分析报告(2019-2021)》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科创板上市企业共发生相关司法诉讼7839件。从立案案由来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272件,占比3.5%,是案件数量排名第三的案由(其中,第一为买卖合同纠纷占比41.7%,第二为劳动争议占比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如下:“2019年12月,迪菲厄工业公司(DufieuxSAS)以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律民事裁定书[(2019)沪73知民初843号之一]驳回原告迪菲厄工业公司的起诉。迪菲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可就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迪菲厄的专利(ZL7.4)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迪菲厄可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无效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报告期各期,公司涉诉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0%、16.24%、0%和51.49%;涉诉产品占截至2020年7月末在手订单比重为35.24%。若相关专利诉讼败诉,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诉讼的最新情况;(2)迪菲厄工业公司是不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无效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迪菲厄工业公司胜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事项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这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11月19日回复第二轮反馈问题。但回复后不到2个月时间,保荐人于2021年1月10日撤回上市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如下:“14.3发行人未正面回复首轮问询关于发行人APP上的漫画、书籍等内容是否均有合法版权的问题,且报告期内存在多项版权纠纷。内蒙古警方曾将公司4名人员带至赤峰市公安局,就公司是不是侵犯阅文版权相关事宜进行询问,上述4名员工中3名仍在公司任职,1名人员已离职,仍任职的3名员工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未说明离职员工所涉处罚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该离职员工是不是真的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因以上事项被处罚的潜在风险,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版权纠纷的数量、期间、金额及上面讲述的情况细化披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4月30日回复第二轮反馈问题。但回复后不到1个月时间,保荐人于2020年5月22日撤回上市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如下:“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润天智以侵犯商业机密罪起诉赵义发、李晓刚,该案件的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发行人不会对赵义发、李晓刚或任意一名研发技术人员存在重大依赖,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技术及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披露:(1)润天智起诉赵义发、李晓刚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如是,涉及的产品销量、出售的收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等情况;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2)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赵义发、李晓刚是不是真的存在败诉的风险,若二人败诉,预计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3)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并作风险提示”
发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7月26日回复第二轮反馈问题;2020年9月28日更新第二轮反馈回复意见。但更新后不到2个月时间,保荐人于2020年11月12日撤回上市申请。
除因受知识产权诉讼影响无法过会的案例外,科创板也存在“带诉过会”的案例,比如纵横股份(688070)、英集芯(688209)、翱捷科技(688220)等。
发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但不到半年时间,保荐人于2020年12月15日撤回上市申请。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如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涉及13项未决诉讼和法律纠纷。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11项(其中1项公司同时作为反诉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2项。其中,涉及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为本公司与深德彩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彩光电”)之间的诉讼案件,简要情况如下:
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彩光电并获立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立即销毁相关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b)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以及律师费合计1,020.18万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发行人起诉德彩光电的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19年10月15日,发行人接到德彩光电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传票,德彩光电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a)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立即销毁相关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b)赔偿经济损失、调查费以及律师费合计770万元。
针对德彩光电诉发行人案件,2020年1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之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德彩光电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德彩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020年3月10日,德彩光电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a)依法撤销(2019)粤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b)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德彩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c)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项诉讼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首轮审核问询函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如下:“(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下达(2016)粤73民初1478号、(2016)粤73民初1479号、(2016)粤7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及子公司广州致远电子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广州市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广州市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合计1,038,400.00元。(2)致远电子已于2019年1月2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10日致远电子申请撤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请发行人披露该项诉讼的具体案由,报告期各期相关专利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停止制造、销售相关产品预计对发行人收入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发行人于2020年7月3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9月19日回复首轮反馈问题。但回复后不到1个月时间,保荐人于2020年10月28日撤回上市申请。
除因受知识产权诉讼影响无法过会的案例外,创业板也存在“带诉过会”的案例,比如康泰医学(300869)、松原股份(300893)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4日出具首轮审核问询函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如下:“全自动淘洗磁选机存在纠纷。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2019年6月,金垦科技诉称发行人侵犯其全自动淘洗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针对金垦科技主张的专利,发行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并获受理。2021年4月,针对宣告金垦科技全自动淘洗磁选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金垦科技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请诉讼。请发行人:
①补充披露上述专利诉讼的相关背景、进展情况,涉及的磁选机产品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该等诉讼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②补充披露目前主要生产产品的对应的专利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所有专利是否完全覆盖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潜在专利纠纷风险并作风险揭示。
发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在收到首轮反馈问题后,保荐人于2022年7月15日撤回上市申请。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28日下发的首轮问询审核问询函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如下:“(二)结合报告期各期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研发成果、发行人与信达软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背景,量化分析说明已完成的研发项目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是否能够独家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使用期限或限制,共同享有专利的过程中,与合作方的责任分配及利益分配情况(比如,是否需支付费用及其确定依据)。
发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第三轮问询后,保荐人于2022年7月15日撤回上市申请。
除因受知识产权诉讼影响无法过会的案例外,北交所也存在“带诉过会”的案例,比如海能技术(430476)、中科美菱(835892)、倍益康(870199)等。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专利等,而这些资产都与发行人的正常经营相关。若发行人IPO时存在未决的知识产权诉讼,都会引起审核员关于上述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上市造成实质障碍的关注。
因此,建议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应充分、全面地对自身知识产权情况做摸底,调查是否存在相关权属争议、是否存在侵权、是否存在纠纷等风险;如已存在相关风险或已产生争议的,建议可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与相关方争取达成和解,尽量避免争议升级成为正式的诉讼争议程序;如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则上市申请文件中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如实披露上述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等内容,说明上述知识产权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声明:本文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未经作者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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